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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发布时间2018年3月7日]
    一、每天早晨从业人员上班后,由餐饮服务负责人对每位从业人员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观察从业人员精神状态是否有过度疲劳和病态;  

    2.观察从业人员眼球、面色是否特别黄(有患肝炎的可能);  

    3.观察从业人员有否咳嗽、咯血(有患肺病的可能);  

    4.观察从业人员双手有否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5.询问从业人员有否痢疾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6.观察从业人员有否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指甲是否剪短,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二、落实专人填写好晨检表,并在晨检表上签字,晨检表要求真实、准确。  

    三、如检查中发现个别从业人员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患有传染性疾病,按以下方法处理:  

    1.从业人员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要求在工作前脱下;  

    2.指甲过长,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搞好个人卫生后上班。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餐饮服务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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