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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8年3月7日]
     为促进学校食堂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确保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食堂必须按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自律档案,并妥善保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自查记录表对食堂如实逐项自查,每月不少于2次,自查记录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指导。

    三、食堂管理者对自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真履行自查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将从严查处。

    四、如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危险的,立即停止食品加工烹饪活动,并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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